甲 方(采购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乙 方(供应商):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诚实自愿、规范供货为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所需物品,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合同内容:
第一条:合同标的
乙方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下列货物:(详见甲方具体每次的货物采购定单)
第二条:合同价格
本合同为非固定总价合同,甲方采购价格是指乙方出售的现场交货价格,具体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包装费、运费、17%的国家税费和可能出现的保险费、知识产权费。
本合同价格还包含乙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
本合同具体价格以甲乙双方每次交易确认的甲方物品采购定单为准. 乙方提供的货物运输人员费用、邮资费用以及随货物品工具、配件材料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甲乙双方商定的价格之内,甲方无须另行支付乙方费用.
第三条:本合同的有效组成文件
下列有关本采购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甲乙双方确认的甲方货物采购定单、乙方销售单(传真件有效);
2、必要时甲方提供给乙方保管的模具技术图纸资料;
3、乙方企业法人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国家规定需要的乙方企业货物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乙方必须提供的出售给甲方的货物合格证明、货物质量保证保修证明、货物使用说明书、货物自检报告书、符合税法要求的17%税率的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
5、甲方确认的乙方货物合格验收报告或验收单.
6、必要时甲乙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
第四条:权利瑕疵保证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乙方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所有权权利的起诉。一旦出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由此导致甲方产生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五条:质量保证
1、乙方承诺其出售给甲方的货物质量保证期为18个月,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的质量和技术规格应与甲方采购定单中所提出的质量要求和技术规格相一致;若甲方对货物质量技术性能无特殊说明的,则乙方货物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范。
3、乙方应保证所售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甲方要求或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具有良好的性能。货物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所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维护和维修,所需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六条:包装要求、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1、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规定标准或有利于保护货物的措施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或邮寄到甲方公司所在地。由于乙方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毁损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有权拒收毁损货物.
2、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凭证。
3、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回收.
第七条:交货方式和验收方法
1、乙方出售给甲方的货物由乙方负责送货运输或邮寄到甲方公司所在地,所产生的运输或邮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因货物在运输或邮寄途中发生毁损、灭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在运输途中、交货前、卸货中如有乙方指派人员发生人身伤害或货物受损的,由乙方自行负责承担.
3、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甲方采购定单要求的,或者少交、多交货物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货款结算期限与乙方结算.
4、每次货物的到货验收包括: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以及货物包装是否完好.
5、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货物合格证明、货物质量保证保修证明、货物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货物自检报告书随货技术资料及配件、随货工具等交付给甲方;乙方不能完整交付货物及本款规定的单证和工具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乙方负责补齐,因此导致逾期交货的,由乙方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6、甲方在收到乙方货物后( )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乙方货物现行的国家或部颁标准或行业标准或已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验收;如甲方提供给乙方货物样品的,以甲方样品质量性能为验收标准.乙方每次交货质量合格和数量合格完成说明以甲方质保部门授权代表在出具的书面货物验收报告或验收单中签字并加盖该部门公章确认为准;甲方采取抽样验收的,不能视为乙方货物全部质量合格,以甲方在装配乙方货物在甲方产品上时为验收最后期限,如甲方发现乙方货物有不符合甲方采购定单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不符合甲方要求的货物,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顺延因乙方耽误时间支付乙方货款,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乙方赔偿甲方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后,仍需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
第八条:货款的结算与支付
1、甲乙双方确认的货款结算依据为:采购合同书复印件、甲方采购定单(传真件有效)、乙方开具的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甲方出具的货物验收报告或验收单原件,甲方按质量合格的货物数量支付乙方货款.如因乙方缺少结算依据的,导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2、支付方式:经甲方首次对乙方货物出具书面验收合格报告或验收单后,乙方留 万元货款在甲方处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甲乙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后由甲方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处理),余款在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凭货款结算依据经甲方财务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两个月内支付.从第二次开始,自甲方每次对乙方货物出具验收合格报告或验收单后 月内乙方凭货款结算依据经甲方财务部门负责人确认后甲方支付乙方货款.
第九条: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期按约交货或部分交货的,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乙方货款和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物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修、包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因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还产生其他相关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4、乙方逾期交货的,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在本合同乙方承诺约定的质量保证期18个月内,如经乙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退货与乙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回全部货款,同时,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相关的经济损失。
6、乙方不得擅自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经甲方发现并查实,甲方除有权立即解除与乙方的采购合同外,乙方须向甲方赔偿履行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造成甲方其他相关损失的,乙方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其他相关的经济损失。
7、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应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8、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
9、乙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因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甲方产生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双方交易金额30%的违约责任,甲方因此还有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其他相关经济损失。
第十条:保密与保管约定
如甲方有提供给乙方货物样品、模具以及相关技术图纸资料的:
1、甲方存放于乙方处的货物样品、模具以及相关技术图纸资料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2、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存放于乙方处的货物样品、模具以及相关技术图纸资料妥善保管。
3、除接受甲方通知要求外,乙方不得利用甲方存放于乙方处的货物样品、模具以及相关技术图纸资料为自己或第三方加工相同或相似货物产品,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查实发现市场上有经乙方私自流出的产品,乙方应承担支付甲方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直接和可能的其他相关经济损失。
4、乙方有义务对甲方存放于乙方处的货物样品、模具以及相关技术图纸资料中涉及的工艺设计方案、知识产权以及价格条款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信息,也不得擅自加工、使用或向无关第三方转让、交换、赠与、租赁甲方提供的上述物品以及上述物品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如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甲方查实发现市场上有经乙方私自流出的产品,乙方应承担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直接和可能的其他相关经济损失。
5、因乙方保管不善或无正当理由致使甲方存放于乙方处的货物样品、模具以及相关技术图纸资料毁损、灭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甲方由此引起的直接和可能的其他相关经济损失,如乙方借口保管不善或其他理由致使甲方存放于乙方处的货物样品、模具以及相关技术图纸资料毁损、灭失而有本条3、4项情形的,甲方有权按本条3、4项情形向乙方提出违约和赔偿主张。
6、乙方保管甲方存放于乙方处的货物样品、模具以及相关技术图纸资料期限为甲方收回为止;乙方的保密义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后 年(由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4、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5、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的,可以减轻或免除一方的违约责任,一方不能证明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为不可抗力的,应当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和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解除合同的条件形成: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3)、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或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的;
(4)、乙方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乙方其他违法行为已影响合同履约的。
2、本合同双方经甲乙双方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如双方盖章签字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盖章签字方的盖章和签字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
3、本合同的“采购物品”最终质保期限届满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终止日期。但保密和保管条款、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追究、双方履行合同的争议解决和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并且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
第十三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约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条 其它约定条款
本合同的未尽事项,必要时由甲、乙双方另订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合同生效
1、本合同双方经甲乙双方盖章和代表签字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如双方盖章签字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盖章签字方的盖章和签字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