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 采购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货物需求一览表
2.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投标报价明细表和售后服务承诺等全部投标文件
3.澄清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甲、乙双方商定确认后的补充协议
二、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货物采购和服务内容
本合同所涉及的乙方应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内容详见《货物需求一览表》。
四、合同金额及产品标准
(一)根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内容,合同的总金额为大写 元(¥ )。该合同总金额为固定不变价,包含但不限于:成本及利润、税金、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损耗费,及后续的开箱检验、保修和维修、技术服务、软件实施费、安装调试费、售后服务费、培训、人工等费用。双方确认,除本合同总金额外,甲方无须就本合同项下货物或乙方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二)上述货物适用下列第 项中技术和质量标准:
1.按同类产品国家标准;
2.按同类产品部颁标准;
3.按同类产品行业标准;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双方同意按附件 所约定标准执行;
5.按双方签订本合同前确认的样品(由双方确认后封存)标准执行。
(三)有关配件、辅件、附件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双方同意按下列标准执行: 。
五、结算、支付条款
(一)甲方采用转账方式,并按以下约定安排付款:
根据是否需要预付款、是否涉及安装等提供三套付款方案选择相应条款。
方案一:
1.在本合同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2.在乙方交付 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
3.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届满后,如乙方交付的货物无质量问题且乙方完全履行质保义务的,甲方于质保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质保金(不计利息)。
说明适用范围常用部门
该付款方式,合同款项(绝大部分)是分二次付清,第一次付款在性质上属于预付款,存在一定的风险,按照国家局有关规定,预付款不应超过30%需要预付款的情形,如家具定制等按照我方需求定制的特定商品。各单位(部门)
方案二:
1.在乙方全部交付货物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2.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届满后,如乙方交付的货物无质量问题且乙方完全履行质保义务的,甲方于质保期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质保金(不计利息)。
说明适用范围常用部门
该付款方式,合同款项是在收货验收后一次付清,我方风险降到最低,付款手续简化推荐优先适用各单位(部门)
方案三:
1.在乙方全部交付货物并经甲方初验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2.在乙方安装调试并正常运行 日后,由乙方提出申请,支付合同总金额的 %,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剩余5%货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届满后,如乙方交付的货物无质量问题且乙方完全履行质保义务的,甲方于质保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质保金(不计利息)。
说明适用范围常用部门
涉及到需要安装调试物品的付款推荐方式需要安装调试的物品,如安全货物货物系统、信息货物货物系统、物流货物货物系统等,其中有些按烟草业务定制的特殊货物货物系统,还需一段较长的试运行反馈持续改进期。安保科、后勤科、物流中心、信息科等有关部门
(二)乙方应在甲方每次付款前,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真实、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正式发票,否则甲方可拒绝付款且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发票系虚假、伪造、变造的,乙方除须向甲方补开合法发票外,还须按应开发票票面金额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须赔偿甲方所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所受的行政罚款、补开发票产生的税款、鉴定费等),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终止合同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
账户名称:
账号:
如乙方需改变上述账户,乙方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否则应承担对已不利的后果,如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六、运输与包装
(一)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并交付给甲方指定收货人之前的货物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运输费用、保险、保管、货物灭失及毁损的风险亦由乙方承担。
(二)乙方应根据货物特点进行坚固包装使其防水、防潮、防腐、防锈、防震等,并在正常情况下适于水运、空运和长途内陆运输及反复装卸和搬运的要求。专用、特殊安装工具材料和易磨损部件应进行适当的包装并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在每一包装箱(物)表面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标明合同号、箱号、收货人、目的地、内件品名、尺寸规格、数量、重量等内容。并对每一包装箱内货物附以标签,标明其在安装图纸中的编号。另外乙方应根据货物的特点及其对装卸操作的要求在包装箱显著位置以英文或中文标明“保持干燥”,“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国际惯用图示。
(三)对因运输和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灭失与损毁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七、交货、开箱检验及验收
(一)交货时间和地点: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天内将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
(二)验收方式
根据采购货物的不同特点、以及与付款方式相联系,提供三种验收方式。
方案一:
1.乙方交货后应立即与甲方进行到货检验,检验内容为包装是否完整、清洁、数量是否与本合同一致,并共同签署到货检验结果。
2.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后 日内,乙方、甲方应指派代表共同对货物进行开箱检验,共同根据本合同标的及数量检查货物的数量。甲方应在开箱检验前 天通知乙方开箱检验的日期。乙方应派其人员到甲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费用自理。乙方在上述日期内拒绝或未参加检验的,甲方有权单独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视为乙方自动接受。买卖双方也可协商在交货现场即进行开箱检验。
3.双方应共同签署检验报告,该报告应详细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对检验中发现货物短缺、毁损或与合同规定有不符之处的,即为检验不合格。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 天内免费修理、更换或补足以上货物。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将由乙方承担。如在期限内,乙方未能进行修理、更换或补足,则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承担关于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说明适用范围常用部门
这是仅涉及验收(不含包安装)的较严谨的条款,验收要求较高,对如能执行良好有利于我方。根据货物的自身特殊性,如结构复杂或者涉及必要零配件或者有特殊要求或者需要开箱验收,如无需安装的物流货物等。各有关部门
方案二:
1.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24小时内或到货前48小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货准备。
2.开箱检验: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在乙方人员在场见证下,甲方组织对乙方所交货物进行现场开箱检验。乙方同时应向甲方提供原制造厂商出具的货物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等资料原件,随配附件和工具(含清单)等原件及所有货物(含部件,以货物或部件序列号为准)的原厂商售后服务承诺。
如货物外表有损坏、使用过的痕迹,或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等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该货物,乙方应在甲方拒收货物之日起5个日历日内负责更换,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延误合同期限导致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开箱检验合格并不代表货物已交付,仅证明货物在形式上符合合同约定。
3.安装、调试: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将所有货物安装到甲方指定地点并进行调试。安装完成时间为: 年 月 日前;调试完成时间为: 年 月 日前。
4.初验:货物安装调试全部完成,正常运行 个月且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书面申请初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初验。若初验合格的,甲方应在初验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出具《初验报告》。
如乙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导致初验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货物,并重新提交甲方进行初验,再次验收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导致货物交付使用逾期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5.终验:货物通过初验,且自甲方向乙方出具《初验报告》之日起正常运行 个月、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向甲方申请终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终验。若终验合格,甲方应在终验合格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出具《终验报告》。终验合格视为货物的交付,货物所有权同时转移。
如乙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导致终验不合格的,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更换货物,重新提交甲方终验,再次验收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货物交付使用逾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验收标准:本合同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说明适用范围常用部门
涉及安装和运行的较严谨的条款,验收要求较高,如能执行良好有利于我方。适用于需要安装、调试、试运行的货物的验收。物流中心、后勤科、信息科等
方案三:
1.乙方交货前应对货物作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列出清单,验收文件清单应随货物交甲方。
2.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对乙方所交货物依照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如货物的数量、质量等各项指标达到技术要求的,甲方给予签收;如验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收货物,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日内免费更换或补足以上货物。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额外的运输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如在交货期限内,乙方未能进行更换或补足的,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说明适用范围常用部门
简易的验收办公用品、耗材等小件、日常物品的验收各单位(部门)
(三)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涉货物的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前。甲方签署上述货物检验合格报告的日期即为乙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日期。(提示:验收方式为方案一时选择此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涉货物的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前。甲方签署上述货物终验合格报告的日期即为乙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日期(提示:验收方式为方案二时选择此条)。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所涉货物的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前。甲方确认货物合格的日期即为乙方实际交付货物的日期(提示:验收方式为方案三时选择此条)。
货物正式交付甲方后有关保管、保险、灭失与毁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货物所有权亦同时转移给甲方。
(四)开箱检验合格的结果仅视为货物在外观、数量、型号、规格符合合同的约定,开箱检验合格证书的签署不使甲方丧失因质量问题而向乙方索赔和求偿的权利,同时不解除乙方对于货物质量缺陷或瑕疵负有的相应担保责任。
八、保修与维修
(一)乙方对于货物向甲方提供的质保期为自甲方签署货物检验合格报告(方案一的陈述)∕甲方签署货物终验合格报告(方案二的陈述)∕甲方确认货物合格的日期(方案三的陈述)的次日起 年。
(二)在质保期内货物本身发生的质量问题,或者对货物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故障通知后及时响应, 小时到达现场维修, 小时内排除故障完毕。对出现故障的部件、元件或零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免费进行修理或更换。这些替换品不包括合同中规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维护用的备件。紧急情况下,为了使货物正常运行,乙方可以使用甲方的备件。使用结束 日内,乙方应及时归还或配齐使用过的所有备件、元件,否则在逾期归还或配齐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日的违约金。在质保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乙方修理或替换的部件、元件或零件应将其质保期延长三个月。
(三)对经乙方修理后仍达不到正常运行的技术要求的货物,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更换:乙方须在甲方提出更换要求之日起20日内更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检验等所产生的费用)。
2.退货处理:乙方应在在甲方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20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货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四)质保期满,乙方应继续对货物使用期间出现的故障提供维修服务。对维修所需费用,乙方应仅收取正常的成本费用。
(五)质保期内,对保修范围内的保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物质损耗和人员费用,均由乙方予以承担。乙方未及时承担保修责任的,甲方有权采用其他渠道和方式对货物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对因货物在保修期间发生的质量缺陷造成的甲方和(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
(六)对本款中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保修和(或)赔偿费用,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继续追索。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其扣款之日起三日内将质量保证金补足至原数额,否则乙方应按未补足款项的 %/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九、违约责任条款
(一)甲方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付款一日,甲方应按逾期付款部分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甲方合同义务的履行。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20 日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除法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由于甲方原因中途退货或单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 %的违约金。
(二)乙方违约责任:
1.因乙方原因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交货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价款的 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交货义务的履行;如乙方逾期交货超过20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自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7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付货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 4 倍计算),乙方应再按合同总价的 20 %向甲方支付解约违约金。
2.如果由于乙方原因致使货物的到货检验、初验或终验不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的,每逾期完成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上述逾期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乙方到货检验、初验及终验义务的履行;若逾期完成到货检验、初验或终验超过本合同约定时间30 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20 %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全部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3.如乙方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商标、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权利瑕疵,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乙方应负责处理与第三方的纠纷,并按以下第1、2 项的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1)甲方要求退货(/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收到甲方退货(/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20 日内全额退还甲方已付货款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 4倍计算),并须按甲方已付货款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要求换货的,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交付甲方,并对换货部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3)甲方同意减价处理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货物减价处理方案。
4.因乙方原因不能交货或单方解除合同,或乙方累计到货的质量不合格数或安装不合格数占甲方采购总数的 10 %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及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计)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 %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5.若乙方所供货物已投入使用,而甲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使用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限免费更换或修理货物直至满足本合同要求,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6.本合同项下的各项工作(如安装、调试等),乙方应亲自完成,没有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委托第三方进行,否则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2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不支付未付款项。
7.如因乙方责任,甲方把已收货物退还给乙方的,相关搬运、运输和投保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甲方对货物在此期间发生的毁损、灭失的风险不承担责任。
(三)未经本合同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转让本合同或本合同中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若违反本条约定的,转让行为无效,违约方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 20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四)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还应全额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追究违约方责任而支出的诉讼或仲裁费、合理的调查费、检验检测费、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五)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甲方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十、不可抗力条款
(一)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约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遇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以下简称“受阻方”),只要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发生前受阻方不存在迟延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
2.受阻方已尽最大努力履行其义务并减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十五日内提供有关该事件的公证文书或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附相应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中应包括对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原因说明。
(三)不可抗力事件终止或被排除后,受阻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受阻方可相应延长履行义务的期限。
(四)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达三十日或以上时,双方应根据该事件对本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对合同进行的修改或终止履行。如在一方发出协商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且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争议解决条款
(一)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而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将该争议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并依据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
2.向甲方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二)双方同意使用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规定的方式送达与仲裁或强制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本合同通知与送达条款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送达上述传票、通知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三)本争议解决条款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内容,本合同其他条款内容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本条款内容依然有效。
十二、通知送达条款
(一)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以(A)专人递送,(B)特快专递,(C)传真或(D)挂号信件方式发出。特快专递或挂号信件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对方为收件人。
(二)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条第(四)项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时间视为已经送达。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造成延迟通知或通知不能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过错方承担。
(三)双方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1.以专人递送的,双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期。
2.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件方发送后打印出的发送确认单所示时间视为送达日期。
3.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
4.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市内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其他地区的,邮寄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寄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邮寄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四)各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收件人:
(五)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发生效力。
十三、法律适用条款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四、合同附件条款
经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十五、生效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原件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文本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需对本合同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改或补充文件与本合同有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文件为准。
(二)本合同如有任何变更、终止或解除需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签署前,双方应向对方提供其委托代理人有权签署本合同的合法授权文件。
(以下无正文)
甲方
甲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
乙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