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被开除了,就是不想管,否则不会采用开除这种决绝的方式。而警察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他还有别于工人,工人违反公司制度就有可能开除,而警察的公务员身份没有极端原则的问题,是不能随便开除的,既然已经被清理出警察队伍,性质肯定比较严重。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
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