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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调解后能否反悔?

2024-04-17 来源:星星旅游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主旨是遵守事实清楚、自愿和合法原则。调解必须基于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参与调解,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应当充分听取双方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必须遵守以下几个原则: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才能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从而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不清,不能调解。

(2)自愿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就不能调解。这就是说,劳动仲裁机关在仲裁程序中,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或调或裁的权力,不得强迫。

(3)合法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调解活动和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劳动实体法和仲裁程序法的规定。就是说,调解程序和协议必须合法,否则不能成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结语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必须遵守事实清楚、自愿和合法原则。事实清楚是调解的基础,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合法原则确保程序和协议合法。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调解,调解组织应当记录申请人的情况和争议事项。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应被充分听取,耐心疏导,帮助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条 【仲裁申请送达与仲裁答辩书的提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 第十四条 【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章 调解 第十五条 【申请仲裁】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