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是什么
1、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别如下: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他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他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二、敲诈勒索罪客观表现
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1)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毁坏被害人的人格、名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被害人的重要财物、栽赃陷害等。威胁、要挟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面对被害人直接使用,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或者用书信等方式发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理上恐惧的精神强制方法。但是,被害人是否确实产生恐惧并被迫交付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威胁和要挟的方法,都属于恐吓的方法或者胁迫的方法,二者没有本质区别。略有不同的是,所谓威胁方法,通常是以将要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破坏其名誉或毁坏其财产相威胁。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什么把柄或者制造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3)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的一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