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执行顺序:留置人先受偿,然后是抵押人,最后是质押人。如果没有抵押登记,则质权人优先于抵押人受偿。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为:如果同一财产同时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押权,并且还被留置的,则先由留置人受偿该财产。然后再由抵押权人受偿,最后才由质押权人受偿。如果没有设立抵押登记,则此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