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条件及其重要性。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抵销仅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债务,并且不能涉及恶意负债或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这些限制是为了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性。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分析
一、在我国破产抵销权有哪些限制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抵销权有以下限制条件。
1、可进行破产抵销的债务仅以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为限
《破产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即破产企业债权人用以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的,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新取得的债务不得进行抵销。因为,允许该种情况的抵销,债务人的债务人可能会以极低的价格受让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这既免除了债务人对破产人的负债,又使破产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额清偿的不公平的后果,违背破产法设立抵销的宗旨。
2、破产债权人恶意负债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由于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所能受偿的份额一般很低,法律若允许债权人将该负债与其破产债权相抵销,则意味着该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优先或全额清偿,违反破产法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比如继承,或者破产申请前1年所发生的原因(比如1年前双方已订有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负债的,不在此限。
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不能抵销
破产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二、破产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得不依破产程序,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和债务予以抵销的权利。
破产抵销权的限制条件在我国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中有明确的解释说明,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每一位公民都应该做到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且熟悉法律规则,遇到事件的时候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发生。
结语
破产抵销权在我国受到一定的限制条件。根据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抵销只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债务。破产企业债权人只能抵销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取得的债务,而破产程序进行中发生的新债务不得抵销。此限制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通过低价受让债权来免除破产债务,违背了破产法的宗旨。此外,破产债权人不能抵销恶意负债,即债权人知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或已经申请破产而仍然负债的情况,除非有法律规定或是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发生的原因。同样,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的债权也不能抵销。了解并遵守这些限制条件是每个公民应该做到的,以避免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三节 重整计划的执行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