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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抵消权的行使条件及限制

2024-04-21 来源:星星旅游

破产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消其所负债务的权利。在通常情况下,抵消免除双方的债务,双方是同等受益的。也就是说,以抵消的方法实现清偿的结果,与双方分别向对方履行给付的结果是一致的。但是在破产的情况下,破产债权人与破产财产由破产抵消所受的利益是不均等的。因为,破产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获得不是额清偿是正常的,而破产财产向它的有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获得的清偿则应当是足额的。所以,破产抵消所实现的清偿结果与各自分别清偿的结果是不一致的;前者有利于主张抵消的破产债权人而不利于破产财产,因而不利于全体破产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这种情况,导致少数国家(如法国)的破产立法不允许破产抵消。

破产抵消权的行使,不仅关系到破产抵消权人的利益,而且关系到破产财产及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当遵守一定的规则。

1.破产抵消权的行使,应以清算人为对象,以意思表示为之。破产抵消权的行使应以抵消的单方意思表示为之。这种意思表示,应向特定的对象作出。这一特定对象就是破产清算人。破产债权人向清算组提出破产抵消的主张,经清算组承认,始发生抵消的效果。具体说,首先,抵消的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示的,并且必须送达于破产清算人。其次,抵消的单方意思表示的生效虽不以破产清算人的同意为条件,但受到破产清算人的否认的意思表示的阻却。这种否认的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破产债权人作出抵消的表示后,清算组对其发出履行债务的催告。这种催告意味着不承认此债务已经因抵消而消灭。在这种情况下,该破产债权人可以以破产抵消权作为拒绝履行的抗辩。由此引起的争议,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2.破产抵消权的行使,应以破产债权的申报为必要。破产抵消是破产债权人行使权利的一种特殊方式。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既然我国破产法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需申报债权,那么,享有破产抵消权的债权同样也属于不参加清算分配的优先债权,当然也应当进行申报。因此,破产债权人只有在申报债权以后,才取得受破产法保护的地位。只有取得了破产法上的受保护地位,才有权对破产财产提出种种权利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