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居民生活用电
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电
第一档年用电2160千瓦时以内,不满1千伏为0.5580元/度。
第二档:年用电2161至4800千瓦时,不满1千伏为0.6080元/度。
第三档:年用电4800千瓦时以上,不满1千伏为0.8580元/度。
居民合表用电不满1千伏为0.5800元/度、1-10千伏为0.5700元/度、20-35千伏以下为0.5700元/度、35-110千伏以下为0.5700元/度。
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单一制_不满1千伏为0.6907元/度、1-10千伏为0.6707元/度、20-35千伏以下为0.6657元/度、35-110千伏以下为0.6507元/度。
两部制不满1千伏为0元/度、1-10千伏为0.6117元/度、20-35千伏以下为0.6069元/度、35-110千伏以下为0.5919元/度、110千伏为0.5738元/度、220千伏及以上为0.5548元/度。
三、农业生产用电
农业用电不满1千伏为0.5587元/度、1-10千伏为0.5387元/度、20-35千伏以下为0.5337元/度、35-110千伏以下为0.5187元/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条 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电力建设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网经营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