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1年7月1日以前,根据原专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这样,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来说,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不正确,当事人就失去了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救济的机会。因此在修改后的专利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取消了上述限制,规定了对不管涉及发明专利还是涉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审查决定,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均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新专利法是于2001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就涉及到对在新专利法实施前提出的无效申请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此问题上是这样处理的,对于在2001年7月1日前提出无效请求但在此后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的,一律按新专利法执行,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对于在2001年7月1日前提出无效请求并且在2001年7月1日前已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但申请人或者当事人在2001年7月1日之后收到的,该决定仍为终局决定,当事人就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
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根据中央编办复字[2003]156号《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部分内设机构调整的批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对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专利申请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
2、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案件进行审理;
3、负责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应诉工作;
4、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确权和侵权技术判定的研究工作;
5、接受人民法院和管理专利的部门委托,对专利确权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处理提供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