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界定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理论上一般认为,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从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原因和根据来看,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基于夫妻双方或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形成的债务。这里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的日常生活需要,二是夫妻的共同经营需要。法定的夫妻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所形成的债务。凡是因夫妻或家庭共同利益所形成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当然,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2]结合上述案例来看,案件中所涉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的名义均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比如还贷。从概念特征上初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没有问题的。 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该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将夫妻共同债务作了限定,限定为因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该以夫妻共有债务清偿”。该条是以夫妻双方的举债合意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补偿标准,即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使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应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上述的案例中,法院之所以在共同债务认定上出现不同的意见,就是因为负债夫妻在债务的认识上意见相悖,一方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不予认可,认为应该为个人债务。在这种情形下,是否界定为共同债务就由法院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共同债务的认定还考虑了举债情形,在本文案例中,债权人主张是以夫妻双方共同债务举债,符合本条规定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