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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什么?

2024-04-08 来源:星星旅游

退休人员工伤待遇事宜最新规定:根据2016年3月28日国家人社局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争论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其第二条明确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笔者认为,以上应当取代之前多处不一致混乱的规定。之前针对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司法实践处理也不一,大致有四种情况:

1、规定退休人员工作中因工受伤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比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适用本条例,再比如《北京市实施办法》规定不予受理,其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2、规定退休人员工作中因工受伤可以享受劳动保险。

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3、规定退休人员工作中因工受伤不予工伤认定,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参照工伤待遇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该处理意见来源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2005]310号),国务院法制办在该复函中认为,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工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在该答复中,最高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