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0年4月22日下午,被告人孟某在洛阳市启明南路处,谎称自己做铁粉生意需要讨债用车,并隐瞒自己没有租车能力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信任,租用张某豫C-KL252捷达轿车一辆(经鉴定价值4.2万元)。2010年5月4日,被告人孟某以该捷达轿车作抵押向宋某借款*(孟某向宋某打了张欠款25000元的借条),并默认宋某将该车处理。后宋玉良将该车卖于陈某,陈某于2010年8月1日又以4.5万元的价格将车卖于苗某。期间,自2010年5月初起,被害人张某多次向被告人孟某要车辆,孟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推延,拒不还车。直至2010年8月6日,因苗某找到被害人张某过户车辆,方致案发。
二、审判
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
三、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而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诸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
1、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本案中,孟某谎称自己做铁粉生意需要讨债用车,并隐瞒自己没有租车能力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信任,然后将其该车辆通过抵押的方式向宋某借款25000元,其行为侵犯了孟某对该车辆的合法所有权,在善意第三人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签订抵押合同的形式骗取25000元。因此,孟某的行为不但侵犯了张某对该车辆的合法所有权,而且其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