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的章程应当由全体发起人共同指定。其中需要包含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以及利润分配的方式等。股份公司更具有资合性。
《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会通过。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并不完全一致。1.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将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者还仅限于发起人,投资者并没有社会化。根据《公司法》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记机关报送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系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所以,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章程文本就是公司登记前的最后文本。2.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成为公司初始股东的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众多的认股人,公司的股东已经社会化,因此,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必须召开创立大会,讨论审议与设立公司有关的事宜。根据《公司法》第91条第2款规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其职权之一就是通过公司章程。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最后文本是由创立大会以决议的方式通过的。可见,对于这类公司,其章程的制定过程比较复杂,既需发起人制订,又需创立大会决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