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如下:
1、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3、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包括:
1、审判机关取证原则;
2、最佳证据规则;
3、非法言词证据排除原则;
4、口供补强规则;
5、证人作证规则;
6、认证规则。
一、证据收集的一般原则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询问证人地点的规定
询问证人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情、正确处理案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那么询问证人地点的规定是怎样的呢?第九十七条(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应当向证人、被害人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或者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询问中,涉及证人、被害人的隐私,应当保守秘密。《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八条询问证人,应当由检察人员进行。询问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九条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住处进行,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证据的收集与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