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证据不但对原告人是重要的,对于被告人也同样是重要的。毕竟在打官司的时候法官并不知道事实的真相是什么,做出的判决结果主要还是根据证据而定的。一、民事诉讼证据法定分类1、书证:以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2、物证;以物品本身的物理属性(如颜色、大小、损害状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3、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如照片、录像带、录音带等)。4、电子数据: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5、证人证言: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证词。6、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专家辅助人可以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对专业问题提出意见,但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7、勘验笔录。二、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时效性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2、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三、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1、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2、关联性,是指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具有的某种内在的联系。证据材料最终被采信为证据的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必须看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不能考虑采用为证据。其次,对于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还应就其关联性的程度加以评价。3、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禁止。合法性不仅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概括起来,合法性包括三个方面: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证据材料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
《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