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十级工伤的鉴定情形有: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3.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4.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5.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