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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能否变更仲裁请求,法律的规定是什么

2024-04-10 来源:星星旅游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应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除非被申请人放弃答辩期。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申请人需另行申请仲裁。

法律分析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的仲裁请求变更权利和法律规定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一定的仲裁请求变更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变更仲裁请求。例如,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变更请求,并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据。法律规定了变更请求的时限和程序,当事人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劳动仲裁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相关材料。劳动仲裁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是否接受变更请求。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护。

结语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四条,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会审查申请人的请求,若认为应受理,将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需另行申请仲裁。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按规定程序申请变更仲裁请求,以保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条 【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调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