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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中的风险

2024-04-10 来源:星星旅游

企业之间产权交易,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手段,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经常性交易。尽管产权交易的交易量越来越大,交易实例也越来越多,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仍然很多。笔者在从事律师业务的过程中,涉及了大量企业产权交易的案例。对交易过程中的细节,特别是产权受让方如何规避风险作些专门的研究和思考,是很有现实必要的。我国目前企业产权交易的主要方式有以下7种:资产收购,企业的收购与兼并,股权转让,改制,产权出售,剥离,债转股。在产权交易中,交易主体通常有:出让方(被并购方),受让方(并购方)和目标公司。如何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规避风险,从大的方面说,主要有两点:适当谨慎与披露。适当谨慎,指的是一个调查、审查与评估的过程。受让方(并购方)应对目标公司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进行一些审慎的调查与评估,发现和了解一些可能限制产权交易进行的政府行为、政策法规和一些潜在风险,从而帮助决定是否进行交易和如何进行交易。披露,则是指目标公司或出让方应受让方(并购方)要求或依法规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将目标公司的情况包括有关材料、资料、债权债务等告知受让方(并购方)的行为。披露应是真实、完整、不会产生误导的。假如受让方(并购方)在对目标公司进行了谨慎的审查和评估,并得到了目标公司关于情况披露的真实承诺,那么其潜在的风险是否就可以规避呢?举一个典型的案例。一家国有大型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因经营方针的调整,决定整体出让其麾下的一家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将其拥有的该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另一家大型企业集团(以下简称“B公司”),由B公司全资拥有目标公司。在转让合同正式签署、股权交易已经完成并且转让价款已经支付完毕的情况下,B公司却遇到了新的麻烦。目标公司在被转让前,曾与外地的一家台资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合作期间,该台资企业曾将一笔上百万的款项汇至目标公司帐上,并指示目标公司对外支付。在目标公司被转让后,该台资企业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追讨赃款,公案机关对目标公司与该合作对象的往来帐目进行了审查,认定有一部分来源于该台资公司的款项,应属于赃款,加之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不详,公案机关认定赃款仍留存于目标公司帐内。对上述情况,B公司此前一无所知。究其原因,A公司没有就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充分披露应为主要原因,但刑事案件的隐蔽性、发生的突然性和造成风险的潜在性,也是造成B公司陷入被动的一个重要原因。那么,如何面对此类非常难以预见,非常难以通过事先的审慎调查就能发现的潜在风险呢?笔者认为,一个有效的方案就是在交易和约中,在交易款项的支付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留下一部分尾款,作为进行产权交易时潜在风险和潜在债务的保证金。如果在和约签定后一定时期内,因出让方或目标公司的原因,致使受让方(并购方)承担了额外的债务和损失,受让方(并购方)有权直接使用该笔保证金予以支付;如果在该期限届满后,没有额外的债务和风险出现,该款项将支付给出让方。就上述保证金的留存方式,可以有两种选择:(1)直接以尾款的形式规定在合约中,将该条款设定为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即约定尾款的支付条件。此支付条件就是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发生未包含在合约内或通过合约无法预见的风险和债务,也就是潜在的风险和债务。该期限建议确定为产权交割日后的12个月至24个月。(2)为使合约更加公平和有保证,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将该笔款项直接列为保证金,由公证机关提存。如果发生合约之外或通过合约无法预见的额外债务和损失,该笔款项将由公证处直接支付给债权人,相应的出让方(被并购方)也就无法再要求获得该笔款项。如果期限届满,没有发生额外的债务和损失,公证处将直接把该笔保证金划至出让方(被并购方)帐下。产权交易中潜在风险的规避是一个实践操作性很强的问题,笔者的上述方案,也是在实践中摸索出的一条道路,以便在企业兼并市场的有关法规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当事人为自己“立法”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有什么联系

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并购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并购一般是指兼并和收购。两者的区别在于:首先,收购属于并购的一种形式;其次,并购除了采用收购的方式,还可以采用兼并的方式,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是指两个独立的法人兼并和被兼并公司,通过并购的方式合二为一,被兼并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消亡其财产和债权债务等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于实施并购公司,实施兼并公司需要相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然而收购则是收购者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目标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并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购者为公司时,体现为目标公司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