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费令由法院签发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举措,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举措。限制高消费令的实施,目的在于对社会上不遵守相关法律规章,并造成了严重恶劣影响的人员进行一定的限制,一般可以通过冻相关人员的资产,并要求其在规章的时间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来进行处置,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章》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举措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举措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章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章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