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费秩序”是限制高消费秩序的简称。“限制高消费令”是指人民法院向执行人(公民、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等)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的强制措施。)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有义务履行职责,并配合媒体曝光、社会监督、报道奖励等措施,在义务履行之前限制其高消费行为,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三条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下列以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轮船的二等舱或二等舱以上;
(二)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的高消费;
(三)购买房地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住房;
(四)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办公场所;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的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成本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生活和工作不需要的其他高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