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失业补助金需要的材料有: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