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一般来说是指所得税,所得税法上的企业分立的定义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按其规定,分立业务的处理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下面就一般性处理进行分析。如果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分立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在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如果资产增值较大会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款较多。
一、企业分立的其他税务处理
公司分立业务比较复杂,总局对各税种基本有明确规定,下面分别阐述:
(一)流转税
公司分立业务交易的其实是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而非实物,理论上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均有规定,在分立情况下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二)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立中,分立企业并没有向被分立企业支付对价,而是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因此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尽管房产与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是被分立企业并没有获取相应的对价,不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行为,因此不需要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在财税1995(48)号文中虽有明确规定,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对与之相对应的企业分立行为,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却未有规定。按照我们的理解,法理上应该不用交纳。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税局却明确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在国内的征税环境下,企业一般还是遵循地方规定,所以希望国家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出现税企争议。
(四)印花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