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经理的职权包括: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董事会拟定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股东会决议后,由经理负责实施;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董事会有权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具体方案由经理根据业务需要拟定,报董事会通过。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公司各部门和人员都应按照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展开工作。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经理有权根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规章。同时,经理又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经理的职权中对这一点也有体现。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副经理协助经理进行各种业务工作,在经理缺席时代为履行经理的职权;财务负责人总管公司的财务,在公司中处于重要地位。两者虽然平时在经理领导下公司,但由于其在公司中地位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因此任免不由经理决定,经理只保留提名权,向董事会提请聘任或解聘。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为保证经理日常管理活动的高效有序,法律允许经理决定任免除了应由董事会解聘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负责管理人员,形成以经理为领导的日常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因此,其职权涉及到各个方面,广泛而具体,远不是以上各项所能包括,因此,本条赋予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授予经理除上述八项以外的其他职权。同时本条又规定了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意味着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形式改变以上所列职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赋予经理职权,而不受上述条款限制。为了更好的理解董事会决议的意图,更准确的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