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能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相关人员在五年内不能申请许可或从事相关工作。违反规定的雇员将被吊销许可证。
法律分析
销售有毒食品罪缓刑期间不可以从事相关工作,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人员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
拓展延伸
销售有毒食品罪缓刑后能否重新融入职场?
销售有毒食品罪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判缓刑,他们可能有机会重新融入职场。然而,是否能够重新从事工作并不仅仅取决于缓刑本身,还取决于个人的情况和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会限制犯罪嫌疑人从事特定职业,特别是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行业。此外,雇主也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的背景进行调查,并基于他们的判断决定是否雇佣该人。因此,销售有毒食品罪缓刑后重新融入职场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犯罪嫌疑人需要努力改变自己的形象,接受教育和培训,并展示出真诚的悔过之心,以增加重新就业的机会。
结语
销售有毒食品罪缓刑后重新融入职场并非易事。法律规定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严厉限制,包括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即使缓刑期满,个人背景调查和雇主判断也可能影响就业机会。犯罪嫌疑人需积极改变形象,接受教育培训,展示真诚悔过之心,以增加就业机会。销售有毒食品罪是严重犯罪,法律对其有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五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疫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疫苗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设备等物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按五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假药,或者生产、销售的疫苗属于劣药且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走私烟草专卖品,构成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走私烟草专卖品,数额不大,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烟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款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修正):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农药、兽药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销售台账,记录购买者、销售日期和药品施用范围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