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暴力的危害
(一)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侵犯了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二)家庭暴力是诱发违法犯罪的客观条件
家庭暴力引发违法犯罪的事例并不罕见。有一些妇女生活在长期的暴力阴影之下无法解脱,绝望之中选择了“以暴抗暴”的极端方式。据调查,在某省女子监狱1000多名服刑女犯中,其中100多人因为杀夫入狱,其中一部分杀夫是因不堪忍受暴力的虐待而选择铤而走险的犯罪方式。有少数未成年子女由于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之中选择了杀死父母的极端行为,如浙江省某学校一高中生因母亲对自己学习成绩不满长期责怪打骂怨恨,手持榔头将亲生母亲杀死;贵州省一对双胞胎姐妹对家长长期打骂并多次锁在家中不满,采用投毒的方法将父母双亲杀死,父母因教育方法简单粗暴,长期使用暴力使未成年受害人不堪虐待将家长致死的犯罪案件举不胜举。还有部分未成年子女因对家长的暴力行为恐惧和憎恶而不敢或不愿回到家中,浪迹社会受不良感染导致违法犯罪的问题更是令人痛心,这既是家庭的悲剧,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这一突出社会问题的原因之一。
(三)家庭暴力是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的罪魁祸首
家庭暴力危害婚姻家庭稳定,对于感情基础牢固或不牢固的婚姻都有严重的破坏作用。在许多解体的家庭中,常能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催化导致这样结果的例子:在一些不稳定的婚姻家庭中,有可能弥合感情的夫妇也会因家庭暴力使受害者与施暴者更加离心离德,促使受害者寻找另外的精神寄托而与他人产生婚外情,最终毁掉原来的婚姻家庭。由此出现第三者插足形成更多不幸的家庭,使两个家庭的未成年子女产生不良心理,出现许多“问题少年”,引发其他不良社会后果。也有的家庭由于存在暴力行为,使一些家庭成员长期处于悲观厌世的状态而难以自拔,严重的家庭受害人铤而走险最终导致“走向极端”,成为产生伤害和杀害的施暴者,有的走向自杀的道路等严重后果。
(四)家庭暴力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家庭暴力侵犯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在一定条件下引发青少年和其他家庭成员违法犯罪,诱发家庭的悲剧,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谐,对社会整体发展进步产生不良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妨害婚姻家庭的稳定和谐,也必然危害社会的稳定和谐。
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受害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恐惧和怨恨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未成年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会给他们留下灰暗、痛苦的心理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他人等心理障碍,在不良环境下成长的人会形成畸形的心理状态,这些人成年后,很可能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形成恶性循环;这些心理不健康的人也可能成为危害社会人群的后备成员。我国目前家庭暴力的状况不容忽视;据全国妇联权益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全国妇联组织收到的关于家庭暴力的信访量平均每年在3万件左右,遭受暴力的多为女性。除身体暴力外,还有许多的妇女不得不忍受精神暴力。另外,在少部分由“女强人”当家的家庭中,女当家人对“夫君”不尊重,有的采取“软暴力”方法,如冷嘲热讽、漫骂等手段,甚至直接实施暴力,尽管这样暴力的比例不多,但往往诱发严重的后果。在一部分家庭中,家庭成员对其他成员长期采用讽刺挖苦、随意漫骂、冻饿等虐待折磨的方法,这种“软暴力”的行为,同样侵犯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危害婚姻家庭关系。众多隐藏在调查数字后面的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暴力问题,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危害同样不应小视,应予高度关注。
二、家庭暴力应该如何预防
(一)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解。调解主要适用于比较轻微的家庭暴力,它的好处在于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根本转变加害方的错误思想,有利于维持家庭团结,维护加害方的自尊心理,从而尽早、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发展的苗头。
(二)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这种救济方式主要适用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
(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妇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四)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妇女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而对于暴力致受害妇女重伤、死亡的,受害妇女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受害妇女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受害妇女还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保护被害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