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在自己家里拍到的对方与第三者亲热时的照片、录像。这种情况在原来是有争议的,有些法官会认为:虽然照片、录像是拍摄于自己家里,但被拍摄者是有隐私权的。这类照片、录像由于侵犯了隐私权而无效,不能做证据使用。有些人则会认为:虽然被拍摄者有隐私权,但拍摄是在自己家中,谈不上私闯他人住宅,不会构成刑事犯罪。同时,拍摄这些照片、录像的目的是为了在法庭上当证据使用,而不是为了宣扬、侮辱等非法目的,如果通过此种途径取得证据法院不采纳,那么离婚案件的受害人将无法维权,难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另一方面,第三者都跑到我的床上了,我拍了照录了像还不行,还要怎么取证呢果不保护受害者就是助纣为虐,变相保护通奸者。因此,该类照片、录像是合法有效的证据。现如今的法律界主流观点是后者,即此类照片录像是有效的2、在旅馆、第三者家里或除自己家以外的其它私密空间拍到的自己配偶与第三者亲热时的照片、录像。这种照片或录像由于擅闯他人受法律保护的私密空间,因此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离婚证据使用。不仅如此,拍照者还可能会因侵权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