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商标构成角度分析,恶意抢注行为包括:
(1)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2)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3)围绕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进行注册;
(4)将他人商标进行拆分组合或同音、形似替换以及采用名人姓名的谐音。
2、从特定关系角度分析,恶意抢注的行为,包括:
(1)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2)抢注人与在先使用人具有前一条中所述行为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
3、从注册后的行为角度分析,恶意抢注行为包括注册后高价兜售、许可商标的行为和进行恶意侵权诉讼的行为。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