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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除了起诉怎么办

2023-10-08 来源:星星旅游

直接去法院起诉即可,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合意,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离婚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没有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义务。

一、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情况有哪些?

1、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

包括协议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也包括诉讼离婚时,法院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处理,由当事人另行处理的情况。

前一种情况,比如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产由双方约定离婚时暂不进行分割,待达到一定条件后才进行分割。条件成就后,依据离婚协议约定进行分割,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后一种情况,是在诉讼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在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情况下,一般只判决争议房屋由夫妻一方使用,对所有权争议不做处理。待完全取得所有权后,双方再到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争议,此时双方已经离婚,因此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

2、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这种纠纷相对比较多,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了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拿到离婚证后,双方就已经离婚。但由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中的一套房产归一方,但房产证名字还是另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在离婚后须配合一方更换房产证上的名字,将所有权变更到一方名下,但另一方在离婚后反悔,拒不履行配合过户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只能依据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并要求另一方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法院判决生效后,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据法院生效判决和生效证明过户。

3、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般是一方在订立协议离婚时,被另一方欺诈或者胁迫,事后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或者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这种情况有一个除斥期间,即必须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1年的时间不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况。同时还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比如胁迫需要提供及时向警方报案的记录、警方备档的案件笔录等,从其内容反映出受到对方胁迫,不得已签订协议,并非一方真实意思表示。

二、离婚将房子赠与未成年孩子协议书是否可以撤销?

不能撤销,离婚协议里约定把房子给孩子是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促成离婚的必要条件之一。即使房子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但因为离婚财产分割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属于特别法,因此不可随意撤销。

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该赠与一般是不能单独撤销的,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因欺诈、胁迫等事由导致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关系的内容部分或整体撤销,因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那么赠与子女房产可以同时撤销。「注意」如夫妻协议离婚及办理离婚手续后,一方拒绝按协议约定为子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这样做: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赠与方拒绝按协议约定为子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撤销对子女的赠与,作为受赠人的子女是可以起诉要求赠与方履行赠与房屋的义务及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

法律上来说,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因离婚协议涉及人身、财产关系,具有整体性,离婚协议的达成并不要求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而且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部分往往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作出的承诺。因此,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的,那么离婚协议相对方或受赠子女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交付房屋及协助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三、买房子要离婚协议书干什么

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合意,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离婚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