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履行与债权债务关系
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收取出卖人货物后,对收货事实进行确认后,应支付货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根据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可视为同时支付,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凭收货凭证足可以主张权利了,没有必要要求买受人出具欠款条,欠款条是欠款关系的确认,如果欠款条上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应从约定日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没有约定的,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但由于《民法典》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这二条不同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出现了分歧,也就是说,合同履行期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同时支付。如何正确适用这二条法律的规定,就应该全面掌握案件的实质了,主要应分析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当事人出具凭证的意思表示。
如果买受人出具凭证证明收货的,可以认为要同时支付货款,如果出具凭证证明欠款关系的,而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明显可以认定是合同履行期不明。
(二)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买卖关系中出卖人接收欠款条的,说明出卖同意认可该欠款关系,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欠款关系属于合同性质,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的权利才受侵害,由于该欠款条没有还款日期,因此,只有在债权在主张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权利才受侵害,如果认定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相当于认定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权利即受侵害,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长期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从债务履行期限终了后开始计算的,应是三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则时效不受限制。长期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有三种不同情形:连续交易的,诉讼时效从最终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结束那天起开始算;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终债务履行期限满之日起算;履行期限分段确定的,诉讼时效分别计算。
一、买卖合同违约金上限的金额是多少
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也就是说,违约金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1.3倍。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买卖合同应如何签字盖章
买卖合同签字盖章过程中有很多陷阱,例如:
(一)不注意写明签名人是法人代表,还是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委托代理人。
(二)不盖公章;或盖的不是公章,用没有备案的合同章甚至业务章,或盖上了分公司或公司下属部门的印章。
买卖双方要注意:一定要盖公章,有些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是经过备案的也可以,但这难于判断。签字的一定要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持明确授权书的代理人,但相对方要把该授权书留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