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协议仲裁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是自愿原则的最根本的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
(二)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
(三)一裁终局制度
仲裁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