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放假扣年假不合理。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三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