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
2、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参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
(二)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
根据最新的深圳在职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及缴费基数表,非企业单位:在职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本人月工资总额8.2%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2%(基本医疗保险6%,地方补充医疗保险0.2%),个人缴交2%。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缴费基准:最高为月社平工资的3倍,最低为社平工资的60%。企业单位职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本人月工资总额7.2%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用人单位缴交5.2%(基本医疗保险5%,地方补充医疗保险0.2%),个人缴交2%。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缴费基准:最高为月社平工资的3倍,最低为社平工资的60%。本市户籍的个人缴费人员:参加一档医保的缴费比例为8.7%,基数为月社平工资40%-300%,参加二档医保的缴费比例为1%(均包含生育医疗保险),基数为月社平工资。·门诊待遇:·1.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看门诊享受以下待遇: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凭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处方购买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药品的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2.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连续参保满一年,社保卡里的钱用完后,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在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自付门诊费用(不含按规定应自费部分费用)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或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参保人在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刷社保卡就可享受此项医保待遇。
其他优惠:
(一)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次月,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500元体检补贴并按下列标准按月支付体检补助,划入个人账户:
1、未满70周岁的,每月20元;
2、满70周岁的,每月4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设定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本办法规定支付的基本医疗费用超过其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其支付限额内支付。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超出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