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即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婚前所欠的债务,以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