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普通门诊:1、在市内定向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医保目录的费用划扣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参保人自付;2、在市内定点社康中心就医:医保目录内费用70%由其个人账户支付,30%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以下项目除外:口腔科治疗费用;康复理疗费用;大型医疗社保检查治疗费用;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门诊大病:连续参保时间12个月以下:60%,连续参保时间12—35个月:75%,连续参保时间36个月及以上:90%,门诊输血:90%,门诊特检:8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