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包括:
1、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和各种福利政策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生产经营的收入;
3、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因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军人名义支付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夫妻应当共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