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需要的资料如下:
1、施工合同及附件、协议书;
2、补充协议(若有);
3、中标(中选)通知书;
4、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5、建设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评价得分及措施费费率核定表;
6、图纸会审纪要;
7、开、竣工报告及工期延期联系单;
8、竣工验收记录;
9、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及电子盘、招标答疑纪要、招标补遗;
10、投标文件商务标及电子盘;
11、投标文件技术标;
12、承包人编制的结算书及电子盘;
13、地勘报告;
14、施工图及电子盘;
15、承包方、发包方、监理方按规定签字认可的竣工图纸,必须建设方及监理签字认可;
16、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签字盖章齐全且清楚);
17、原始地貌标高抄测记录;
18、材料、设备认证核价单;
19、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
20、现场签证单等等。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