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的案件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因为保险公司不支付赔偿额等引发的保险纠纷,当事人在不能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纠纷的情形下,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应按照下列标准予以确定:
1、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2、若是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一般的民事纠纷发生之后,纠纷当事人都可以选择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保险纠纷发生之后也适用此项规定。在纠纷实际发生之后,投保人、或者保险公司,也可以选择向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保险纠纷的案件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