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和燃猛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与此同时,《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唤桥理办法》第12条规定:合同价款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2)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3)成本加酬金。固定价是指合同约定按固定价款结算的一种方式,即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是以固定总价包干或者以平方米包干等方式。这些约定方式均是利益与风险并存的合同,都可以不通过中介的鉴定或评估就可以确定一个合同总价款。因此,从目前已有的司法解释及规章规定来看,固定总价的性质为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不可进行调整的价格,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从市场角度,固定总价也属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商业风险,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的,一方主张鉴定法院不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