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农村宅基地个人不得承揽 3 层及以上、建筑面积 300 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 6 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法律依据:
《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 第十五条 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做好住房空间、平面布局。
(1)为满足村民的不同需求,可采用垂直和水平分户两种布局方案:垂直分户( 2 - 3 层),较适用于从事农业和发展庭院经济的农户,水平分户( 4 - 5 层)较适用于部分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