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通过下列标准认定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
(1)分公司依法拥有代理权签订的合同一般有效;
(2)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方追认,对被代理方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方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方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一、合同变更的效力怎么认定
1、合同变更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就有效,变更后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根据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