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二、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材料报产权持有单位或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复后再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四、转让或划转股权需报送的材料: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申请文件;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3、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4、国有股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5、上市公司涉及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6、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意见书;7、上市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8、受让方和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9、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10、受让方在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11、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五、凭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股权转让的批复到证券交易所和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