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刑事拘捕、逮捕都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举措,只有适用一种,不能同时适用。如果已经被一个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另一个公安机关决定拘捕的,由两个公安机关协调管辖问题,再决定最终采取何种强制举措。,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章的一种刑事强制举措。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章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法律规章,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举措。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