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分包质量管理制度分包工程质量应由分包人向谁负责
(一)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总承包单位可以对其总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项目实行分包,与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订立分包合同,将这部分工程项目交由分包单位完成。在这种总包与分包相结合的承包形式中,总承包人应当对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任务的质量负责,即使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经建设单位认可,将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任务分包给他人的,总承包单位也得对分包的工程任务的质量负责。
(二)对于分包工程的质量,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都要负责。依照本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对分包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为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对因分包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或其他受损害人既可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责任,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不得推倭。当然,对属于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总承包单位在向他人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人追偿。
(三)按照本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要对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全部工程任务的质量,包括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当然也有权对分包工程实施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对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严格的审查,慎重选择分包人的基础上,通过向分包工程派出管理、监督人员,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以及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定期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不得拒绝。
二、分包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为规范工程项目施工分包的质量管理,确保分包工程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保障分包的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主要依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所在省、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体系文件制定。
1、资质管理
应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分包单位进行分包施工。
2、管理职责
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应进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质量职责,总包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图纸会审。分包合同或协议书签订后,应及时向分包单位发放施工图,并组织其参加图纸会审。分包单位若因故不能参加图纸会审,则应要求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对施工图纸进行详细审查,列出问题清单,双方达成共识后进行图纸会审工作。
(2)负责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报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比标准,对分包单位编制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审批准后才准分包工程的施工。
(3)核查分包单位的实际进场人员和施工机械技术装备。分包工程开工前,应核查分包单位的主要进场人员和施工机械技术装备。核查时主要以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依据,核对现场实际进场人员和施工机械技术装备与分包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确定的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应及时向分包单位提出,要求其整改或做必要的说明,直到符合要求。
(4)对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分包工程开工后,应督促分包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对施工质量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主要监督检查:
①对材料、半成品、设备等物资质量和试验项目的监督检查:应要求和监督分包单位选择信誉良好可靠的供应商,选用有产品合格证、社会信誉好的产品,对标准、规范有要求复检和试验的项目应监督及时取样送检。
②对施工工序质量的监督检查:应对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工序质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施工工序是否按图施工、是否满足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要求;施工工序质量是否满足现行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对重要的关键工序(如桩基础、混凝土浇灌等),还应派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对需要隐蔽的部位,在隐蔽前应参与隐蔽验收,并督促分包单位及时办理验收签证手续。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地方,应责令分包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以保证将质量隐患消灭在工序施工过程中。
③对现场施工人员的监督检查:应对分包单位的现场施工人员资格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特别是对要求持证上岗的人员(如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五大员、焊工等)应检查人、证是否相符和有效。若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责令分包单位限期更换。
(5)组织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对分包工程实体质量和竣工资料进行验收。
①实物质量验收:分包单位完成分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后,应要求其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总包单位组织验收。对验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应责令分包单位及时整改,直到复检合格。
②竣工资料验收:应组织分包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和当地档案馆要求整理分包工程竣工资料,及时对每份竣工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做好收集、汇总和验收工作。若发现不全或不真实的,应要求分包单位补充齐全或按真实情况填写。
(6)组织分包工程的保修工作。分包工程交付使用后,对出现的质量缺陷问题,必须及时组织分包单位进行保修,审批相关的保修方案,并监督执行,做好验收工作。
(7)对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和情况,均应及时发出问题整改通知单责令分包单位限期整改,并有权做出处罚;对不服从总包管理,不整改或整改不力仍有质量隐患的,有权予以清退并追究经济责任。分包单位需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严格遵守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其主要管理职责为:
①必须依据总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目标制定确实可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并保证运转正常。
②必须健全质量检查制度,加强对员工的质量教育,树立和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未经教育或教育后达不到要求(以检查的质量情况为评定依据)的员工,分包单位必须予以清退。
③必须根据总包单位的要求,认真审查分包工程图纸问题和编制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及时报送总包单位审批。
④必须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认真学习总包单位下发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专项技术措施和相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等文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
⑤必须做好进场材料设备的质量验收和送检工作,并应按照总包单位的要求开展工作。未经总包单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禁止投入使用;不遵照总包单位的要求而导致试件未及时制作、送检或检验不合格的,必须承担由此引发的额外检验试验等费用(如超声回弹、钻芯取样等)。
⑥必须严格控制施工过程质量,积极组织自检工作,严格按规范、标准把关,做好自检记录备查,配合好总包单位的验收工作。不自检、无自检记录、自检质量达不到要求、隐瞒施工质量问题就向总包报验,总包有权不验收。未经总包单位验收合格的工序一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⑦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验收时,分包单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报监理、建设等单位验收。监理、建设等单位验收时,分包单位需与总包单位一同参加,对出现的问题分包单位必须及时整改。
⑧必须负责自身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并应按要求对总包单位和其它分包单位的工程成品进行必要的保护,否则对损坏半成品或成品的单位,以其造价的双倍进行赔偿。
⑨必须认真组织人员学习当地竣工资料整理要求和相关资料编制标准、规范要求,及时向总包单位提交合格的竣工资料。
⑩涉及到需采用或需修改的方案、方法、措施(如墙、板开孔、调整施工方案、方法等)等均需上报总包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
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交付工程产品时应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保修承诺,其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保修期间,对出现的质量缺陷应按照总包单位的要求及时予以修复。
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情况,均应及时按照总包单位的要求限期整改、纠正,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处罚,甚至予以清退并追究经济责任。 该内容由 王玉青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