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病人有对自己的病情有知情权,但如果病人对病人的情绪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甚至有可能加重病情。从根本上说,这种说谎是善意的,并不违背诚信的道德。做为医生,有时要尊重病人的知情权,有时要本着职业精神,为病人健康着想而协助家属对其隐瞒病情。所以,进退两难,只能有医生视情选择,法律不便进行强制干涉、约束。自然,因此情形而追究医生的责任,不合乎法理!
一、化疗病人死亡医院有责任吗
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如果是由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由医院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本身体质异于常人或者病情在目前的科学范围内还没有解决办法而造成不良后果。医疗意外和医疗事故罪都可能造车玩那个病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失,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医生主观上是否有失误。如果病患死亡时因为医生的主观原因造成的,那么构成医疗事故罪。如果是因为义务因医务人员难以预料或难以防范的因素所引起,由属于医疗意外,不能以犯罪论处。
二、医疗纠纷产生原因
结合司法实践,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有:
1.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其表现有: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
病人或家属在诉说病情时,总希望医生全神贯注,细心倾听病情,以取得理想的治疗效果。但是有的医生即表现为漫不经心,似听非听,或边看病边与旁人闲聊,甚至开玩笑,工作很不认真。
2.工作时存在过错行为,也就是失职。工作中的失职系指工作上的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例如:用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或在手术后体腔内遗留纱布及其他异物等。
3.存在技术上的原因: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在诊断时疏忽了;或者对某些罕见的疾病缺乏认识,尚不知其诊断方法以致于误诊;或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变化与死亡,因此未事先向家属作说明,从而容易引发医患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