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应当发放 土地补偿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村委会不发放土地补偿金的,可通过乡镇政府责令改正。如有侵占、挪用的可追究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 土地承包 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 宅基地 的使用方案; (七) 征地补偿费 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