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被抓后死不承认依旧可以定罪。
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算犯罪嫌疑人不认罪的,法院可以判处嫌疑人有罪。
犯罪事实的基本内容,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事实和具体情节。一般包括:
1、行为人的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以及特定身份的事实;
2、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即故意或过失的事实;
3、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情节,诸如时间、地点、手段、过程等方面的事实;
4、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即犯罪行为危害的客体和具体对象及其严重程度的事实,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5、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事实。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故意犯罪事实的重要内容;在过去犯罪中,行为人常常没有明确的动机和目的。
犯罪事实的核心部分是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在刑事诉讼中,犯罪事实是证明对象的核心内容,收集和运用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事实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是办案人员的首要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