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能否对证人被害人辨认
可以,因为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属于对应关系,犯罪嫌疑人有权对被害人进行辩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刑诉当事人包括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辩认,属于法定证据种类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或供述。
无论刑诉还是民诉或行诉,都强调的是证据,而证据的本质特点在于其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刑诉证据的关联性则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譬如甲偷乙钱,但却指控为偷丙的钱,尽管丙也被盗,但却非甲所盗,而是戌所偷,在这组法律关系中,甲的行为与丙的损害后果就不存在一一对应的法律关系,甲无须对丙被盗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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