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不能查看证据,但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复制案卷材料。辩护人不得伪造证据或干扰司法活动。违反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需由外部侦查机关处理。律师应及时通知所在事务所或律师协会。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查看权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证据查看权利。然而,这个权利并非绝对的,因为它必须平衡其他权益,例如调查的需要和证据保全的要求。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查看证据,并可能限制其查看范围。此外,律师在代理犯罪嫌疑人时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查看请求,并辩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查看权利需要在法律规定和实践解读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量。
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案卷材料。但需要注意,辩护人不得伪造证据或者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结语
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查看权利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证据查看权利。然而,这个权利并非绝对的,因为它必须平衡其他权益,例如调查的需要和证据保全的要求。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查看证据,并可能限制其查看范围。律师在代理犯罪嫌疑人时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证据查看请求,并辩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因此,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查看权利需要在法律规定和实践解读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