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确定嫌疑人的案件处理如下: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进行侦查羁押期限,但是不得超过二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